2020年12月份购进的单价100万的小汽车,还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近有一个政策备受关注,那就是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有很多朋友在争论:2020年12月新购进的单价100万的办公用的小汽车还能否适用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大家的意见非常不统一,小编说一下个人观点,仅供探讨:

1、公司确实在2020年12月新购进了小汽车,取得了增值税发票,首先,新购进这个条件是满足的。

2、公司购进的是办公用的小汽车,这个小汽车也属于政策中规定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这个条件也是满足的。

3、购进的小汽车单价100万,单价没超500万,此条件满足。

4、也就是争议最大的一点: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提到了: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公司12月份购进的小汽车,当月投入使用,自2021年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文件中规定不能在202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没有规定不可以在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中提到需要在2018年到2020年期间时间段新购进,没有提到只能在2018年到2020年期间进行一次性扣除,您再想想是不是这个理?

另外,这个政策大概率会延续,大家可以期待一下。

小编补充: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次月。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单价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只是递延纳税了,财务朋友们还需要做好台账记录,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回来。

3、亏损企业建议慎重选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弥补期只有5年,万一5年内亏损弥补不完,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纳税还需要纳税调增回来,企业反而亏了,您说呢?

4.享受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建议慎重选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您前期都不交税或减半交税了,把成本加大实在没有必要。如果这类企业收入有税会差异的话,建议前期纳税时把收入一次性计入,纳税调增,先把优惠享受了,后期没有或者优惠少的情况下,收入纳税调减。当然,需要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合法的调整,如果任意调整,那后续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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