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回答: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该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多少次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同一的,就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为期三年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并且在该第二份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何永涛有6个月的试用期,故公司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万华公司据此解除与何永涛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确有必要与劳动者延长试用期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在原试用期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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