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被返聘到用人单位遭受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

 1. 用人单位已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 用人单位未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已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问题分析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不同情形下予以不同的认定:一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另一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界限划分的关键是“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即,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

(二)退休职工被返聘到用人单位遭受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 用人单位已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 用人单位未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已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2)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针对进城务工农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2018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领域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法律规范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2018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领域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l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防范建议:

用人单位: 

1.审查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会保险状况。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时,审查其社会保险状况,可要求返聘人员提供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证据,并注意保存。

2.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明确员工因受伤、非因工受伤、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双方的责任和后续赔偿事宜。

3.购买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返聘人员的具体情况及用人单位的自身需求,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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