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有什么法律风险?

回答: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可能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①若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达到八小时甚至更多,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在此情形下,会面临补足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甚至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风险;②参照《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其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③多数中小企业家可能认为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缺少对工作时间上的管理和安排,非常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最后以支付相应赔偿金收场。

问题分析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制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期减少自身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为加班。非全日制用工在用工方式上具有灵活性,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确定工作时间,故超过此约定的工作时间亦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加班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企业若安排员工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实务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应做到:

(1)企业切勿突破工作时间红线,确保本企业的非全日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来说,只要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

(2)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并非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这样,庭审中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若真面临官司,企业可依举证责任原则做好工作,并做好考勤等管理工作,以防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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