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上班途中中暑不能被认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工作过程中中暑的才属于工伤。
问题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上下班途中中暑并非上述情况,因此在上下班途中中暑不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强调了“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此外,在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应注意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及时避暑,劳逸结合,向劳动者提供摄入一定含盐的清凉饮料,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需进行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体格检查。
劳动者:
1、劳动者高温工作时发生身体不适,不要撑到下班。一方面,及时就医可降低疾病加重的风险,提高治愈的几率,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带来更大保障;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室外亦是高温,可能引起病情的加重或诱发上班期间积累的病因,而单纯的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
2、排除危急后,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职业性”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必须由有资质的医院才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如果发生因高温工作或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的,在排除危机情况病情稳定后,劳动者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做工伤认定,以确保后续工伤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