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差额具有补偿性还是惩罚性?

回答:二倍工资差额,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差额不具有补偿性质,但是是否能认定为损害性赔偿,实务中也有不同的见解,主流意见认为二倍工资差额是赔偿性质,但极有少数人认为,二倍工资差额乃劳动报酬。

问题分析

对于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于是,设置此规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强化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避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无法举证而处于不利地位,对劳动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以达到劳动用工关系的整合平衡和稳定。

应认为,二倍工资不具有补偿性质,但是是否能认定为赔偿金,实务中也有不同的见解,大多数意见认为二倍工资差额是赔偿性质,但极有少数人认为,二倍工资差额乃劳动报酬。分析如下:

1、在民法领域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基本的要件应当是具有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因果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多情况下并不必然造成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虽然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影响劳动者的诸多权益,例如,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凭证,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工资难以证明等。但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仍然须按法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才能合法结束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无必然、直接和现实损害,而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证明其存在损害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按民法的“无损害,无赔偿”理论,将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界定为补偿金实为不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1. 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2.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注意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的建议:

1. 用人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制度,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认为试用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做法。

2.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若双方达成继续合作意向的,应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3. 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书面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

4. 制定完善的入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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