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将社保关系转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对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实务角度来看,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拒绝将社保关系转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此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问题分析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也是面向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制度。劳动法第70条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目标,该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4条、第10条、第12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60条进一步予以明确。员工拒绝将社保关系转入,本身就是逃避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用人单位面临法律风险,其应为自身过错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从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从更为稳妥的角度考量,因法律对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来防范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务建议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从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从更为稳妥的角度考量,因法律对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来防范风险。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就是一种正确的方法。发生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还可通过试用期录用条件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明确“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的,不予录用”。发生相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满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给劳动者的建议: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拒不支付的,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的经济赔偿。

2、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积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若不给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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