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当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等责任,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
问题分析:
(1)安庆市易佰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由汪海林、方雪二人出资开办,并注销登记,后汪海林以安庆市易佰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菌静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江菌静为其面向中学生授课,原判将出资人汪海林、方雪列为当事人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本案招聘行为由出资人决定,江菌静对此并无过错,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营活动之前应当先依据法律规定获取主体资格,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对于劳动者已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依法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对劳动者: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前(入职前)应当提前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优先选择知名度较高,经营时间较长的单位,如发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