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买来的材料经过内部检验之后直接出口税务如何处理

stpeace 2020-08-28 10:04 收藏问题 0 455 次浏览

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外资企业,正常出口生产自制的产品,同时我司会采购一些材料,经过内部检验合格之后出口给国外总部,对于正常出口的产品适用税务的出口免抵退政策,对于我司采购的这些材料,出口退税政策该如何操作呢。

1个回答

您好,

贵司采购的这些材料如果属于和贵司出口的货物可以配套使用的,则可以按照视同自产的货物出口退税。而如果不能满足视同自产中配套或维修的零配件等,则要按照出口免税处理。

财税〔2012〕39号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赞同 0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