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这个机会,讲讲,商家的“买一赠一”、发放的“满减券”等这些刺激消费欲望的营销套路,我们从财税角度上能学到什么!
01
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模式,也叫捆绑销售,总之,付一样东西的钱,得到两件或者多件商品或者服务。这些方式均属于直接赠送。
1、涉税问题:
该促销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旨在将两种或以上商品组合在一起,组合销售,达到一次交易销售更多商品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属于捆绑销售,可以视为实物折扣,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且未保留促销计划等资料,可能被视为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案例
某知名数码电子产品电商企业,为了刺激消费者消费,增加A品牌机械键盘的销量,将其搭配一款热销的B笔记本电脑销售,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即赠送价值299元的机械键盘一个。假设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这款笔记本电脑,实际支付6000元,收到发票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的。那么,该电商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需要按下方进行处理:
电脑分摊的销售收入=6000*6000/(6000+299)/1.13=5057.69元
键盘分摊的销售收入=6000*299/(6000+299)/1.13=252.04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笔记本电脑 5057.69
主营业务收入——A键盘 252.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7
02
满减券
“满100减10”,“满300减30”等,这些“满减券”促销手段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10〕56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案例
李宁旗舰店双十一期间做促销活动,自天猫平台领取“满1000减200”优惠券,可以在购买冬季服装的时候可以用于抵扣,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原价1200元的羽绒服,使用了200元的优惠券,实际付款1000元,商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实务中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1)账务处理方法一
商家发放优惠券时,实际属于商家的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优惠券促销 200
贷:预计负债 200
买家使用优惠券消费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预计负债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1.95(1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05 (1200/1.13*13%)
如果商家发放的优惠券没有使用过期了,冲减我们当时的“预计负债”和费用科目:
借:销售费用 -200
贷:预计负债 -200
(2)账务处理方法二
商家不确认预计负债,直接在买家实际消费时,按照抵减优惠券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120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6(1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1000/1.13*13%)
有的小伙伴可能发现了,两种方式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额是有差异的,哪里有差异,方法一中,最终确认的损益是861.95(1061.95-200),与第二种发放确认的最终损益相差23.01,但是计算的增值税将增加23.01(138.05-115.04),两种处理方法对现金流并没有影响。
注意:以上两种方法,开具发票时,在一张发票上分别开出商品1200元,折扣200元,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