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纳税申报,以下几个常识可一定记牢

Woo_home 发布于2020-05-14 10:45 阅读数 2936

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转眼又快到了要申报的日子。当然如果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随着税收优惠政策不断的增加,我们在申报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好政策,合理避税,也是为公司节一笔资金。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享受增值税优惠,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3、单位的职工都必须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凡在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含查账征收企业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总机构是汇算清缴主体,分支机构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是否会延长,等待税务机关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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