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有关的8个劳动争议问题!各位老板可以了解了解!

罗罗 发布于2020-07-14 09:23 阅读数 2093

一、因洪灾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来说,包括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现象,也包括战争、传染性疾病等社会事件。

    洪灾导致劳动合同异常履行,与疫情一样。关于疫情,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的官方意见是: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关系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人社部的意见是不适用。最高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将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了区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最高院的意见将劳动合同与合同区分。

二、洪灾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发工资?

1、停工停产,第一个月发工资,第二个月发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因洪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与疫情一样皆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相同情况应当相同处理,用人单位应该发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发生活费。

用人单位因为厂房被淹,被毁,损失百万千万上亿,仍然要发工资?疫情期间如此,洪水期间仍然如此。没有不可抗力制度,劳动合同的履行,总让人觉得很残忍。同时,员工因疫情受影响,又加上洪水,也让人很悲伤。共克时艰。


2、工资怎么发?

人社部说,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个问题大家注意没有?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发工资与上一个月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等表述不同,比如说按出勤发的福利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因为合同约定出勤才有,没有出勤那自然可以不发。还可以约定什么?比如销售,没有提成发最低工资违法吗?

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但在基准以上,还是有很多自由约定空间的

三、企业可以安排居家办公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8号文与5号文比,更重协商,希望企业与员工共克时艰。今年在疫情影响下,企业已经历一波。洪水之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劳动者不能拒绝。

四、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降薪吗?


8号文中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前提是协商,但协商不一致,企业能单方降薪吗?单方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集体协商可以降薪?从法律角度,我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上讲,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只能是最低标准,劳动合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有,如果其他人可以代表你接受不利的事实,这个代表权是很恐怖的。    

有地方支持,这个值得注意。比如,上海高院、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该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期间可以特殊处理,其他情形不可以。因为没有不可抗力原则,所以这个规定适用起来很怪异。实际上在合同中是合理的,如最高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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