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一、费用扣除前提(业务真实+在租赁关系)

  对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果存在租赁关系,即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租赁费扣除条件

  其中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代开发票时,业务真实,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三、租赁费个人所得税(扣缴)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提醒】即使每个月租金不到800元,个税不需要“缴纳”,也是需要扣缴申报的。

  四、扣除费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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