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相同金额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却大不同

立勤财务 发布于2020-11-06 10:58 阅读数 11296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19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2017年8月的解读——

不同企业、不同方式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情况对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不同形式的购进农产品的扣除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就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对比与分析。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A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元,税额11元,则如果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甲企业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甲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元(100×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假设B为从事蔬菜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B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甲企业无论是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还是加工生产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当期可申报进项抵扣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C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从C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C从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07.77元,税额3.23元,则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直接出售或用于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的税率仍为11%,那么甲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85元(107.77×11%),影响利润金额是99.15元。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01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16元(107.77×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9.15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D(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D自开或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直接出售还是加工生产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当期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应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E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取得E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11元,不征税,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甲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甲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4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2%=2.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2.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以收购方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F处(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甲企业可根据实际收购额开具金额为111元的收购发票,如果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的税率仍为11%,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4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22元(111×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境外购进农产品

  

  境外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境外购进农产品100元(关税完税价格)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11元,如果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元(100×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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