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致残者是否应当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北精煜财务咨询有限 发布于2020-08-20 14:41 阅读数 8683

  劳动者虽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未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就此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二:王某系农村户籍外来从业人员,B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4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直未工作。2014年7月8日,乙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王某的伤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6日,王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3月20日,王某之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伤残程度为九级。2017年4月7日,王某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向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2017年8月1日,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裁决,对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其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不久虽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无证据显示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

  鉴于B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由工伤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亦应由该公司负担。2014年12月26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某亦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B公司应支付王某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并支付王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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