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或者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简要回答:

    对于员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情形,应当结合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其离开原企业时是否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开原企业后是否从事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所患职业病是否系在原单位工作时所致。如果确认系在原单位工作时所致,员工离职、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相关案例:

    (2019)渝02行终333号 方某与某煤矿有限公司、某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方某2004年至2015年在某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煤矿公司于2010年3月9日为方某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方某离职后2015年5月20日申报终止工伤保险。2017年9月1日,方某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8年1月18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患煤工尘肺壹期属工伤。2018年2月26日,某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方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方某请求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方某离职后确诊为职业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本案中方某于2004年至2015年在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煤矿公司欠缴2015年4月至5月的工伤保险费。因此方某从业期间煤矿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判令煤矿公司依法支付方某的医疗费等待遇。

问题分析: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企业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法律风险:员工离职或者退休,并不代表企业就能免除职业病法律责任,如若员工能够证明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自己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离开本企业之后没有再从事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企业仍然需要承担职业病法律责任。

实务建议:

不管是劳动者辞职、退休,还是企业解雇员工,企业都应当对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并归档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便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充分举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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