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制订实施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简要回答:实践中,如果子公司没有自己独立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主张很可能面临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相关案例:

(2019)渝05民终7297号 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江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公司系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19年1月5日,某物流公司作出《关于对运输部司机江某的处罚通知》,以江某于2018年12月26日、27日旷工2天为由,扣罚江某1月份工资300元并开除;同日,物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江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员工手册》(实为其母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6月版《员工手册》)第9.4条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物流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3天(含3天)的"属于严重违纪。江某主张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尽管控股有限公司系物流公司的母公司,但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适用于子公司。物流公司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适用的母公司的2016年6月第一版的《员工手册》已通过召开上诉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或者将该规章制度草案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即该《员工手册》并未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制定,故物流公司直接依据母公司的2016年6月第一版的《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妥。综上,物流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制度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558元。

问题分析:

母公司制订实施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实际上,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只是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子公司直接适用母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同时满足,母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加上子公司向劳动者履行公示告知的程序。此观点与实际判例当中,员工以未参加民主程序为由诉称规章制度违法的法院观点一致,法院认为员工在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之后加入企业,企业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劳动者明知,且未向企业提出意见的,规章制度合法。

实务建议:

(1)建议子公司从自身的用工模式、经营范围、发展目标等特点出发,独立地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注意程序上要履行合法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内容上要合法合理。

(3)如果子公司要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这是母公司规章制度有效的形式要件,如果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效,当然不能适用于子公司;②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同样是母公司规章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③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如果子公司的股东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主体,子公司的决策性事务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各股东合议表决讨论决定,而不能武断地认为母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子公司。④母公司的用工模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向、所属行业和子公司的一致。这是规章制度内容上是否适用子公司员工的条件。另外母公司制订实施的规章制度中,可以载明“可适用或约束子公司”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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