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发生外出经营预缴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执行?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发生外出经营预缴税款的跨区域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1、预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填报说明,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税率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入此行。

  2、汇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填报说明: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第7.8.9.10行分别填报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

  (2)申报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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