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的婚恋、婚育状况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简要回答:劳动者的婚恋、婚育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了自己的婚恋、婚育状况,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案情简介:李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担任造价员,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

李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但其在《造价咨询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仍填写“未婚”,并将《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入职登记表》中紧急联系人电话由其丈夫电话更改为其母亲电话。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主张李某某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且李某某保证填写内容虚假或隐瞒,其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李某某主张婚姻状况与工作无关。

2014年5月19日,李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驳回了李某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撤销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李某某作出的《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判决后,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法院观点:李某某入职时虽隐瞒婚姻情况,但其所从事的工作与其婚姻情况并无必然联系,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亦不应拒绝招聘已婚女职工。综上所述,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李某某旷工及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会被认为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婚恋、婚育状况属于其个人隐私,一般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

另外,此问题还涉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合同中也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所以在招用女职工时,用人单位无权询问其婚育状况。

劳动者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向用人单位隐瞒其生育状况,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则可以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的婚恋、婚育状况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务建议

1.给劳动者的建议

(1)劳动者在求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婚恋、婚育状况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

(2)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婚恋婚育状况的通知、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

2.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在招聘员工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权询问其婚恋、婚育状况;

(2)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及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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