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项目中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回答: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与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项目中受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问题分析:

   司法实务中,认定工伤一般采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三要素的标准。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只有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拓展训练或是集体旅游等类似的集体活动,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的团队内部互动,改善团队成员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的同时,凝聚人心,其本身是该类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员工参加这种活动,由此变得更加适应工作,即拓展训练与单位工作具有实质意义的关联性。且活动由单位一手安排,而且为此自掏腰包,可见参加拓展训练并非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积极鼓励或要求员工参加此类活动,员工在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工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提到“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而拓展训练在本质上是一种体育训练活动,因此员工在拓展训练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单位组织拓展训练或是集体旅游等类似的集体活动,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的团队内部互动,凝聚团队人心,用人单位本身是该类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拓展训练的安全性,保障劳动者的个人安全,否则可能会承担劳动者工伤的责任。


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增加团队内部互动,改善团队成员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与此同时对于在拓展活动中不幸受伤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责任承担,若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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