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转让独资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无论是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将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全部转让时,企业财报上显示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已经依法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在转让时可以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扣除。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的是独资企业的财产,其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应单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