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军入职一设计公司担任总监职务,月薪30000多元。2019年6月10日至13日,王连续旷工3天未到公司上班,在公司要求王军作出解释的情况下,王军置之不理。
2019年6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王军,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王军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仲裁委不支持王军的仲裁请求。
王军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法院经过审理,公司有建立工会,但HR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事先通知工会,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未通知工会的,应当支付赔偿金,所以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30万元,最终二审也维持原判。
HR不更新自己的知识,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们来说说招聘环节。
案例一:2019年7月3日,闫某某因求职需要向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HR看完简历后,发现闫某某是河南人,于是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闫某某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后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1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案例二:某公司招聘行政助理,有个女孩前来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该职位需要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后公司被告到法院,女孩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存在歧视女性的行为,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后经法院审判,法院认为公司确实构成就业歧视,判公司向该女孩支付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