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挂靠协议要点和参考条款

禧睿财务 发布于2020-10-12 17:24 阅读数 11712

 

【判决参考】

合同约定的比例

李志勇提出其向昌南集团公司支付的2.5%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为总工程款除以1.03再乘以2.5%,而昌南集团公司则认为2.5%的企业所得税就是工程款的2.5%,不必先除以1.03的系数再乘以2.5%。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其中企业所得税由乙方(李志勇)按工程款的2.5%支付给甲方(昌南分公司)……”,上述约定内容明确清晰,并不存在理解歧异的情况,按双方的约定,李志勇向昌南集团公司应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应为23577151.91×2.5%=589428.8元。李志勇提出的上述2.5%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摘自《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8民终1646号)(李志勇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下同)

【合作协议参考条款】企业所得税按照含增值税工程款(    )%计算应纳税额。

 

【判决参考】

合同支付条款的约定

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资金支付办法,其中约定“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经核实确认,在扣除管理费及向国家交纳的税款等款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完成审批程序支付给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案工程于2014年8月28日竣工验收,昌南集团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报请北防局回购涉案工程,回购价23577151.91元,北防局亦将全部回购款项支付给昌南集团公司,为此,昌南公司应依据双方约定在确认总工程款后三天内向李志勇支付完工程款。但昌南集团公司至李志勇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欠李志勇工程款825043.24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志勇要求昌南集团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从2017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摘自《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8民终1646号)

【合作协议参考条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则,项目需收到工程款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管理费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法规定项目相关税费的应纳税额后有余额,才可支付人、材、机、分包款项,若该项目与甲方(被挂靠方:下同)签订合同的除乙方(挂靠方:下同)之外的人、材、机、分包费支付比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款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回乙方账户。

 

【判决参考】

税费算对了吗?

关于个人所得税比例的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规定税率4‰缴纳,不是昌南集团公司、昌南分公司主张的按照江西省征税税率即1%缴纳,李志勇已按照英德市税务部门开出的税率为4‰进行缴纳,不存在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院予以认可)

——摘自《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8民终1646号)

【合作协议参考条款】乙方向自然人支付人、材、机、分包款项时,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未按照经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判决参考】

保证金条款

对此本院认为,在八建公司(备注:被挂靠方)提交的有关银行账号的开立申请等资料中,均显示账户名称为八建公司,即使预留印鉴中有余义平和代江林(备注:挂靠人)的名章,也不能否认该账户由八建公司拥有的事实,不能否认本案所涉蒲旭335万元保证金已由八建公司收取的事实。虽然该335万元保证金已由八建公司转付给诚投公司(备注:业主),但在蒲旭与诚投公司或八建公司均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该335万元保证金应由实际收取者八建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在本案中无需追加诚投公司为第三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1号)

【合作协议参考条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元)。乙方在履行完本协议全部条款和合同约定条款后甲方(    )日内全部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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