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月饼和送礼涉及的税务处理汇总

联升财务 发布于2020-09-24 09:54 阅读数 12283

 近日,频繁收到网友关于中秋发月饼送礼的涉税问题:

  “老师,给客户送月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老师,中秋节发购物卡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老师,中秋晚会发微信红包可需代扣个税?”…………

  下面,笔者分十三种情形,系统整理中秋发月饼、送月饼、送购物卡等等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政策规定及涉税实操。看完下面的文章,我觉得我再也没有必要回答类似的问题了。

  全文内容框架如下:

  情形一:购买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情形二:自产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情形三:购买月饼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情形四:自产月饼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情形五:自产月饼赠送给客户

  情形六:购买月饼赠送给客户

  情形七:自产月饼用于捐赠(限额和全额)

  情形八:买一赠一

  情形九:自产月饼用于市场推广

  情形十:充值卡送月饼

  情形十一: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

  情形十二:给职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

  情形十三:现金发放过节费

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情形一]购买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箱月饼用于中秋节晚会品尝,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3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3900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

  3、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3390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为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故不视同销售。

  B、《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情形二]自产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中秋节晚会上,品税阁公司用自产100箱月饼用于品尝,该批月饼生产成本28000元,市场价金额30000元。

  1、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9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1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1900

  2、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3900元,消耗的材料等进项允许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3、企业所得税: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所拥有,因此不视同销售;3190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同情形一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同情形一

  月饼发给职工

  [情形三]购买月饼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箱月饼发放给职工,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同情形一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同情形一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3390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自产月饼发放给职工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将自产的100箱月饼发放给职工,该批月饼生产成本28000元,市场价30000元。

  1、会计处理: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33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3900

  2、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3900元,消耗的材料等进项税允许抵扣。

  依据:同情形二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33900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同情形三

  4、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同情形三

赠送月饼

  [情形五]自产月饼赠送给客户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生产了1000箱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生产成本180万元,市场价格200万元。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6

  贷:库存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2、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万元,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注:纳税申报时,因赠送不会开具发票,故应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进项税勾选后做抵扣申报。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206万元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如下: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情形六]购买月饼赠送给客户

  为欢度中秋佳节,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箱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900,进项税额3900允许抵扣。

  依据:同情形五

  注:购买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最大的关注点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给客户赠送礼品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认为是个人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应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认为是赠送,则应视同销售。笔者认为,礼品赠送,企业并不是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需要向下游传递,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对计入业务招待费33900元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同情形五

  4、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同情形五

  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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