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售假后申诉证据不足平台也要恢复商品链接?

慧税会计 发布于2020-08-21 15:47 阅读数 7670

网店被权利人投诉售假,平台删除商品后,商家提起申诉,淘宝以其申诉证据不足,没有恢复商品链接。商家随后起诉权利人及平台,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投诉商家申诉证据不足,电商平台是否应该机械执行法律规定,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起诉或行政投诉的情况下,无条件恢复链接?

8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责任案。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网店被投诉售假后申请恢复但证据不足,淘宝没有恢复链接

淘宝商家美询公司因出售化妆品“美伊娜多”,被权利人美伊娜多公司以售假为由,于2019的3月、5月两次发起投诉。淘宝要求美询公司提供不侵权证据,但美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让平台判断商品是正品,淘宝公司以美询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证据不足,包括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与销售商品不一致等,认定申诉不成立,随后作出对投诉涉及商品链接予以删除等处罚措施。

随后,美询公司认为美伊娜多公司系恶意投诉,淘宝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权利人承担恶意投诉双倍赔偿责任,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美询公司认为平台对反通知的审查存在错误,且应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行政投诉的情况下恢复链接,平台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第43条所规定的“等待期后恢复”并非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仅是为电商平台设定的免责事由。电商平台对网店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本案申诉审查期间,由于网店未提供完整的购销合同、发票没有关联性等,在电商平台要求网店补全后,网店未予回应。故电商平台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专家:不问商品真假恢复链接,违背立法本意

案件涉及一个重要法条,即《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二款对于“反通知及等待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成员、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认为,这一“反通知及等待期”条款中的“及时终止所采取措施”,并非平台的法定义务,“如果机械地理解为法定义务,则会出现非常不合理的结果,即平台为履行该法定义务,而将其已知侵权的链接恢复上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损失继续扩大,平台需要对此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第45条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的深层含义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反通知进行审查和判断,而不是仅仅是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行政投诉来确定商品链接状态。”淘宝公司代理人认为,平台经营者如果仅仅满足于成为一个转交的信使,从而达到免责的要求,最终电商平台居中判断地位被架空,投申诉处理结果完全取决于投诉方是否起诉,而非取决于商家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不仅有违实体公正,同时,也势必造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空转,将丧失平台内生态治理能力。更严重的是,消费者可能会处于一个充斥着侵权商品的消费环境,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最终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环境的优化与良性运转。

最高法:平台可为反通知声明制定执行细则

记者注意到,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和明显不能证明被通知人行为合法性的反通知。”从本条规定来看,司法机关认为平台对反通知进行审核是必要的。

今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印证了以上观点。第6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若“等待期后进行恢复”是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司法解释就没有必要规定电商平台制定声明的执行细则了。

“显然,从地方司法实践到最高法拟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强调了平台可以为反通知声明设定具体成立的要求,本意就赋予了网络交易平台自治的空间。”姚志伟介绍,面对纷繁复杂且海量的平台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针对权利人,网络交易平台有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义务,对于商家有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维护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购买到假冒、质量低劣的商品。

“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理解为法定义务,完全是一种误读,也明显违反避风港规则设计的初衷,会产生平台被迫将已知侵权的链接恢复上线的荒谬结果,也会严重干扰平台对其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侵害其经营自主权。”姚志伟认为,在收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反通知后,平台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例如判定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可能性),来决定是否要终止必要措施。

姚志伟认为,即使事后发现平台没有及时终止必要措施的决定是错误的,被投诉方没有侵权,也不意味着平台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平台没有及时终止必要措施导致的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判断平台没有及时终止必要措施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平台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平台审查反通知的注意义务,司法机关不宜提出过高的标准。过高的标准将会给平台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竖立过高的门槛,并且是一种很强的束缚,从司法导向上可能让平台放弃自治的能动性,对于生态秩序的维护反而不利。”姚志伟说。


本文内容转摘自互联网,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违规或侵权的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站主编18965174262(同微信),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