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返还培训费吗?

TrisypTrisyp 发布于2020-08-08 09:18 阅读数 9953

回答:劳动者是否需要返还“培训费”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违反相关协议的约定,并非是由劳动者是否处在试用期阶段决定的。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否是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事前就此有约定则都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问题分析:

劳动者处在试用期,但是双方仍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服务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也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培训开支的返还。

所以,影响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培训费用而产生的服务期违约金的因素并非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关键还是看——第一,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协议;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一点,即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培训费用;第二点,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劳动者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也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培训费用。

从本案可以看出,是否需要返还培训费主要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协议情况,另一方面则是看用人单位是否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情形或者对劳动者进行了违法解除。如果没有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关系的终结,也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务建议

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双方约定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协议需要返还培训费的需要注意: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需要返还培训费或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的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并且保留好为劳动者进行服务期培训的相应支出的财务凭证,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的投入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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