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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诚财务谈谈:商标起名如何避开欺骗性陷阱

发布于2019-09-17 17:13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商标起名如何避开欺骗性陷阱呢,下面志诚财务小编带您来看看吧。

  一、欺骗性界定

  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换言之,带有欺骗性是指因标志外观与产品实际不符而具有的欺骗性。此种欺骗性须达到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高度盖然性,如果基于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标志不致引人误解,则不应认定标志带有欺骗性。

  企业为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产品,将对产品的美好愿景融入商标之中无可厚非,但如果不切实际随意取名,此种凝结在商标上的美好愿景可能因带有欺骗性而碰壁。

商标起名

  二、相关公众为欺骗性判断主体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比如医学杂志的相关公众是医院、制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生、患者等。显然,较于社会公众,相关公众的覆盖范围较窄,认定欺骗性的门槛较高。

  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三、判断须考虑商品或服务类别

  带有欺骗性有关规定强调的是因产品本身与标志所表达的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欺骗性,是相对于标志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方面的真相而言的。脱离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很难认定标志本身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即使是同一标志,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判断是否带有欺骗性必须以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基础。

  商标起名是个技术活,一着不慎可能满盘皆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企业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进行自查自纠,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