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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发布于2019-07-10 14:12

我国商标法的“撤三法则”规定,商标3年不应用则遭遇撤销。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催促商标权人积极应用注册商标。但是在商标撤三中服务类商标的应用怎么判定的呢,下边就和找邦企小编一块去瞧瞧吧。

  商标应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商标直接应用于服务场所,包含应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别的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用品上;
  商标应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材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应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是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是别的广告方式为商标或是应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应用,包含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应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材料;

  别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应用形式。

  举一个实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第7477397号“法宝”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对诉争商标是不是在有关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应用进行了判定。

  北大英华公司在行政阶段递交的多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其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应用。尽管北大英华公司递交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商标在“仲裁”服务上的应用,但鉴于“仲裁”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有很大关联性,归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实际应用能够视为在“仲裁”服务上的应用。

  决定结果
  考虑到北大英华公司递交的所有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北大英华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应用的所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应用,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撤三”案子中对于服务商标的证据要求比较严苛,在具体的案子中,要充分考虑服务商标的功能,融合其应用的服务行业特点,剖析在案证据承载的商业信息和标识作用,正确判断服务商标在商标意义上的应用。要是你的商标是归属于服务类的,为了防止遭遇撤三申请纠纷,必须要保存应用的有关证据,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