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还在缴纳20%的个税成本 一招告别企业所得税和个税

苏悦兄弟 发布于2020-02-28 11:21

现代社会,创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投资入股、股权分配以及股权转让交易,而这些全部都涉及到税务问题。目前,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依法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每次年底股东分红的时候,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却很大。

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利润分红时,应依法缴纳20%的股东分红个税,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以外,剩余利润提出时也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不少的纳税成本,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负,那么股东分红20%也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节税的!

股东分红避税方法

改变持股模式

现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股东分红纳税

间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入驻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原有企业通过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将原本的薪资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