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税会计来讲讲: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 无船承运人备案要求

慧税会计 发布于2019-12-12 11:33

近日,有许多客户来问小编,无船承运人是不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了。今天小编在这里统一回复一下,是的,无船承运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了,并且保证金及保险制度也被取消了。虽然很多人已经听说过这个政策,但也有人不是很了解。

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

无船承运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第十二项就是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审批为备案。具体内容是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4.将无船承运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5.无船承运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 2019 年 5 月 15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无船承运

关于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及保险制度被取消之后,不少人都在担心之前的保证金该怎么办。不用担心,根据《通知》规定,以保证金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集中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在退款申请公示无异议后,保证金将按程序及时退还。其中取得交通运输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取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向交通委员会申请退还保证金。因此,不用担心之前的保证金无处可退了。

无船承运人备案要求

1.主体。需要以物流或者货代类公司为主体申请;

2.办公场地。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营业执照需要包含“无船承运”业务。

看到营业执照需要包含“无船承运”业务,有些人就坐不住了。那我们主体就是国际货代的公司,也要在营业执照上添加“无船承运”业务吗?这个小编只能说,不同地区对于无船承运人备案的要求不同,具体是否需要添加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